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为了避免和这些组织之间产生误导,在设计商标时要注意,不能使用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类似的名称和logo样式。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译为“法国”)是不允许的。经该国政府同意是指申请人能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虽然我们所处中国,但商标取名和商标设计时要避免和外国名称国旗等相同或相似。这更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问题,尤其要注意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我们是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商标取名和商标设计时,要避免其他不良影响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夸大呈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最”字样,是不能出现的
6、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7、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设计不能使用。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试想如果这类商标设计也能通过的话,将会有多少千奇百怪的商标导致难以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