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工艺品公司在24类纽扣发饰,40类印刷染布等多个类别中,分别以“李娜”的名字成功注册了商标,在湖北一家体育发展公司在25类服装商标,28类体育器械商标、29类猪肉食品,31类蔬菜等多个类别上以李娜的名字注册商标,但只有29类猪肉食品商标成功通过。当年以李娜的名气在市场中发展不错,如今李娜退役了,你的商标怎么办?
其实此类情况也可以从现在的人爱傍名牌的行为中看到,如前段时间神曲“小苹果”大火,不少商家争先抢注小苹果商标,但流行只是暂时的,傍名牌行为可能也有期限,如此次的李娜退役事件,当她不再获得荣誉,不再在人前露面,若干年后人们渐渐忘记这个人,那李娜商标也失去了当时的魅力。
案例分析:关于以名人名字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将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因此有些人就用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意图通过名人姓名所固有的知名度来给自己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我国《商标法》虽对抢注商标的行为早有规范,但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时怎么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法》仅在31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那么公民的姓名是不是一种“在先权利”?最高法院法释(2008)3号文件中指明,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文件中虽然明确指明在先权利包括公民的姓名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99条明文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显然,姓名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而由于这个法定的姓名权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肯定已经存在,无疑是一种在先权利。这样,如果商标申请人未经某名人的同意而故意把与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商标,就可以认为是“盗用”他人姓名而侵犯了他人姓名权,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撤销该商标,而如果申请人把名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一些不雅的商品上,可以认定为给名人的姓名权造成了损害。
对于目前名人面临的姓名遭抢注问题,名人可以依据《商标法》31条以自己的姓名权遭到侵害为由要求撤销该商标,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还需要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