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田勇 悬赏分:10 浏览次数:8057 提问时间:9年前 状态: 已解决 - 解决时间 2014-09-10 14:57
互联网企业的一个特点是强调自己的网络特型,以此区别于传统企业,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喜欢把自己描述为互联网企业,而不是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企业,多数消费者也把电子商务企业归类于网站,这种认知习惯造成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商标时往往首选的是和电子产品、网站相关的类别,例如第9、38、42类等,而忽略了和商务相关的第35类,事实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业的业务实际是相同的,都是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只是销售的场所或者途径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京东、天猫、淘宝这样的网络销售平台,其业务的实质和商场、卖场、超市一样,是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场所,因此,电商平台企业申请商标首选的类别和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企业一样,其对商标的使用,在商品分类中不属于第9类,虽然经营中有第38、42类服务项目的业务内容,但电商平台公司的业务核心属于第35类,商品销售企业的商标一般被认为属于第35类的服务项目“替他人推
销”,电商和传统商业一样,销售的是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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