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针对这一问题,新版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中明确指出了,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对于违反新商标法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驰名商标仍可按新商标法规定申请,达到标准仍可认定,也具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条例,唯一的变动是,不得再以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包装标识。
驰名商标仍可按新商标法规定申请,达到标准仍可认定,也具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条例,唯一的变动是,不得再以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包装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