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审核的商标驳回有异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商标异议复审: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不服,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商标撤销复审:指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因该商标三年未使用而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商标复审类型,如有以上情况的,在收到商标局驳回、异议、撤销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商标复审,过期视为同意商标局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