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在商标局审核完成,将商标发布公告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此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在经商标局调查之后,给予认定,如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认定商标异议成立,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裁定有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当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
提出商标异议复审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1、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2、在提交商标复审材料后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5、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6、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7、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异议复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较多,最好能一次整理好发布,但是如有补充材料,在商标异议复审期仍可补充提交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异议复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较多,最好能一次整理好发布,但是如有补充材料,在商标异议复审期仍可补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