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因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初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会对该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的15日内,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30日内 可向人民法院提提诉讼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