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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解读,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新商标法在商标续展、商标转让、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
      新商标法在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上在原先商标法的基础上,征集多方意见做了修改。自2014年5月1日生效以后,均按新商标法规定实施。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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