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药品商标权?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药品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药品商标注册的条件
药品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药品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
(2)药品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何为药品通用名称,现行《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该法第32条还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4)仅仅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但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什么是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权是指医药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药品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药品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医药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药品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对于驰名商标,国家实行扩大保护,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到任何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3.转让权
药品商标转让权是指药品商标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的权利。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许可权
药品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用为代价,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