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历时四年的"安特固"商标侵权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安特固是新加坡一家专业生产氰基丙烯酸脂和环氧粘胶剂的厂家。但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通过线索得知在中国有人仿冒“安特固”商标产品。顺线索追踪至江西,最后锁定了江西KX公司和JJS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某,随即向江西警方报案。
警方在查处KX公司和JJS公司后,发现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1156944支及“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空)1064576支。但还未销售出去。2010年宜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KX公司、JJS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屠某身为KX公司法定代表人、JJS公司董事长,明知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仍组织非法制造假冒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JJS公司罚人民币 50万元,KX公司罚人民币50万元,直系责任人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在此案件判决后,新加坡安特固商标持有方对此判定不满,在2013年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KX公司和JJS公司及屠某3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200万元。
宜春市法院认为,虽KX公司和JJS公司及屠某非法制造假冒“安特固”商标,但制造的商品并未售出,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并未造成安特固公司太大的损失,并且已经对3被告作出了罚款、服刑的判决,因此,此次审理,判决:KX公司、JJS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安特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安特固商标持有方仍不满此次判决,继续向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此案继续审理,得出判决如下,KX公司和JJS公司及屠某赔偿安特固企业人民币21万元,并承诺,不再私下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侵害安特固商标权益的产品,如被发现,将赔偿安特固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历时四年,安特固商标侵权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案件中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一方受到重罚,商标权持有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4年中耗费不少财力物力时间损失。提醒大家,商标注册、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之后,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也不能侵害他人权益。侵害他人权益,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