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14255号“卢雪”商标异议申请案分析
申请号:12214255
商标类别:41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翻译;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北京创世星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雪
案情介绍:
理由和依据:
被异议人于2013年3月1日申请了第12214255号“卢雪”,2014年5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1406期《商标公告》上,知名剪纸艺术家、中国艺术剪纸协会会长卢雪在法定限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1. 异议人卢雪是中国内外知名的剪纸艺术家,以其唯美风格,诗化变现剪纸艺术,成为我国艺术剪纸人物。其创办中国艺术剪纸协会和卢雪艺术剪纸馆,被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客座教授、2005年被中国艺术研究院聘为“民间艺术创作研究员”,多次收到外国邀请举办个人作品展、出席国内外重要活动,作品被中国人民大会堂、外国元首及名人所收藏。卢雪被香港媒体称为“国宝级艺术家”在国内外艺术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姓名完全相同,注册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很容易令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外这些服务系由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具有特定联系的企业提供。因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异议人声誉的恶意,损害了异议人在先的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32条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3. 异议人2012年参加过被异议人举办的《学习型东北企业家论坛》,与被异议人具有往来关系,因此被异议人对于异议人理应知晓,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违诚信原则,理应予以驳回。
主要证据:
1. 异议履历及成就简介
2. 异议人参加社会活动图片及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部门合影
3. 被异议商标申请钱,关于异议人的部分网络宣传材料
4. 各地学教及研究中心向异议人颁发的聘书复印件
5. 异议人在学校进行辅导,举办讲座等教育活动的照片
6. 卢雪作品出版、展览的证据
7. 异议人为中小学生创作的剪纸教程出版封皮复印件
8. 被异议人企业简介及董事长的有关宣传资料
9. 异议人参加被异议人举办《学习型东北企业家论坛》活动照片。被异议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交答辩。
裁决结果:
商标局审查认为,异议人为知名剪纸艺术家,创办中国中国艺术剪纸协会担任会长,并出席各种活动。被异议商标“卢雪”指定使用服务为“培训、图书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与异议人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关联,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该行业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以及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有该商标的服务内容与异议人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
故,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该按适用2013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企业的启示:
商标法所保护的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所有使公众联想到特定人物的姓名。根据商标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共有三个发条涉及对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人、近亲属及后人需要根据被异议商标所损害的法益适用相应的条款:
第十条第七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是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实践中,我们遇到此类侵犯姓名权的案件,权利人的证据往往容易提供且非常充分,因此异议成功概率较高。基于此,企业以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时应极其慎重并事先取得姓名权人的书面许可,这作为今后法律纠纷的抗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