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移转新增了三种处理方式,《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商标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新增了径行转换当事人、驳回评审申请、结案等处理方式。
《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未书面声明导致申请人丧失评审主体资格的,商评委应当驳回申请或者依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结案。
目前,商标转让的主要三种形式如下:
1、合同转让,即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商标局同意的转让方式;
2、继承转让,即由注册商标的继承人或者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单位依法承继商标权的方式;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
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合同转让方式是最为常见的,后两种仅在特定的特殊条件下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