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商标注册
变更说明
(一)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变更、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商标撤销、商标注销、商标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二)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二、关于商标评审
(一)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二)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三)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四)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三、关于商标监督管理
(一)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二)关于“驰名商标”的产品。在2014年5月1日以前流入市场的不做追回,可继续销售,5月1日之后不允许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产品流入市场,各地监管部门监管。
对于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评审以及监督管理,驰名商标禁用的问题上,2014年5月1日前提交办理的,按原商标法审理。5月1日起,均按新商标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