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和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才生效
(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
不允许将他人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具法律效益,因此在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时要确定商标注册人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不可将不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稍作修改许可给他人使用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商标注册时核定每个商标只能选择10个类目商品,超过一个按100元补交费用,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时,也只能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中使用该商标。
(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注册证书下发当天算起,10年一续展。到期前6个月续展,后6个月为宽限续展期,过期不续展者视为放弃该商标,商标局可注销该商标,无效商标不能在许可使用
(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商标许可使用可以许可给第三方、第四方,,等多人使用,在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前双方要商议好是否允许再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的结果要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