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注册,商标法审查预核准中第七条规定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第八条规定,不违反禁用条款、第十八条不能与申请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但在商标注册审核中,对于不违反以上条款的,商标局均会发布商标初审公告。
但商标局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核中,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则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上,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个人有不同看法,对于此情况,商标局才制定商标异议环节,商标经过商标局审核通过之后发布公告,任何人如果对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先商标局提出异议。
但商标局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核中,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则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上,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个人有不同看法,对于此情况,商标局才制定商标异议环节,商标经过商标局审核通过之后发布公告,任何人如果对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先商标局提出异议。
再就是是恶意提出商标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对处于公告期的商标提出异议,有部分人是认为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商标有相似之处,是处于商标维权才提出异议,有部分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就提异议,而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不了解或了解不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单位和个人则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具有恶意。
在往年的商标注册中,有部分处于商标公告期的商标遭到异议,这是为了补充商标局审查商标的局限性,但为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制定了商标复审的环节,如果对商标异议不满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