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2、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
3、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4、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5、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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