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刑事救济
在商标侵权中,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通常称之为假冒商标,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制裁。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假冒商标通常是指假冒注册商标,不包括假冒未注册商标。例如,《TRIPS协定》第61条规定,对于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的案件,成员应当提供刑事制裁。而依据《TRIPS协定》第51条的注释,就本“协议”而言,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在该商品上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因而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又如,美国“假冒商标法”(纳入美国《刑法》第2320条)规定,对于假冒商标者,包括故意运输、销售假冒商标之商品或者服务者,可以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上述行为者是法人或者公司,则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是个人屡犯,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2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是法人屡犯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依据相关的定义,“可疑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这表明,上述刑事措施主要是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在这方面,我国《商标法》第67条也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相应,我国《刑法》第213条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第214条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215条针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如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等。此外,第220条还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包括罚金和追究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至少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刑法》,假冒商标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仅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八、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海关保护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很多商品的贸易或者服务的提供,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的范围。与此相应,如何在进出口的环节上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假冒商标或者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进出海关,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注册商标提供了特别的保护。例如,《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对于“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成员国的海关可以中止放行。该条还规定,对于“出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成员国的海关也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中止放行。根据该条的注释,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商标。
除了国际公约,绝大多数国家的注册商标法或者海关法律,也在进出口的环节上,提供了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例如,美国《关税法》第1337条规定,在进口的环节上保护在美国有效的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半导体芯片。根据规定,应权利人的请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涉嫌侵犯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半导体芯片的产品进行调查,下达禁止进口的命令。其中,就商标而言,仅仅涉及了联邦注册的商标,而没有涉及未注册的商标。
又如,根据我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相关权、专利权提供海关保护。其中的商标专用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不包括未注册商标。
当然,我国不仅对于进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而且对出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显然,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海关备案的规定来看,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可以在海关备案自己的商标,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难以提供证明权利有效的初步证据。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看出,商标注册在商标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消费者对于相关商标的积极评价,也即商誉。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的注册,显然不是商誉的来源,也不是财产权的授予。然而在另一方面,商标获准注册,又可以为商标所有人带来一系列程序上的好处。例如,推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财产权利,有可能获得反淡化保护,连续使用5年以后成为不可撤销注册的商标,使得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以及就尚未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并在3年内有效。
或许,商标获准注册的最大好处,还是让商标所有人获得了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例如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成为侵权诉讼中权利有效的证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诉前的临时救济措施,可以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刑事措施的救济,以及获得进出口环节上的海关保护。
由此看来,商标注册虽然不是财产性权利的获得途径,但却是一系列程序性权利的获得途径。这些程序性的权利与财产性的权利相结合,可以让商标所有人获得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已经使用了相关商标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适时地寻求和获得商标主管部门的注册,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