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17家乡镇超市涉嫌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花露水,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掀起了一系列诉讼纠纷。今天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系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的第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好又多超市海门某加盟店业主季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00元。
上海家化公司拥有“六神Liushen”组合商标及“六神”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六神Liushen”组合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3年8月6日,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好又多海门某加盟店内购买了两瓶“六神丸驱蚊花露水”,取得盖有超市印章的电脑小票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并作出公证书。
上海家化公司认为,超市销售“六神丸”字样的花露水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了法院。
经庭审拆封对比,封存商品瓶身标签上以较大字体标有“六神丸”字样,侧面以较小字体标有“仙靓”标识,瓶贴下方标注产地为江苏。
法庭上,被告辩称涉案侵权商品的来源系袁辉日化批发部,但未能提供相关合同或购销发票,其提供的进货单上品名“六神丸蛇胆”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六神丸驱蚊花露水”亦不一致。法官对此释明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另查明,上海家化公司以南通17家乡镇超市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17起类似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六神”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神丸”的商品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六神”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作为销售日用百货的零售商,在原告“六神”注册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悉涉案“六神”花露水的产地为上海,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江苏的情形下,仍然购进并销售涉案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店铺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物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