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吴某强、刘某夫妇创办皮具厂,生产山寨“LV”包包,被告人吴某坚负责采购假冒“LV”品牌原材料及五金配件,被告人赖某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加工好的假冒“LV”品牌箱包先后通过物流发往广州由被告人刘某和胡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等人销售。
3人未经发过路易威登LV公司的授权,私自生产侵犯LV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售,现场查扣“LV”品牌箱包20种型号共3692个,价值共计1386567.5元。
经福建法院审理,认为3人是有意伪造LV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以获得高额利润,此行为不仅对法国路易威登公司造成商标侵权,也对LV公司造成了名誉损坏,鉴于3人伪造LV注册商标的数量,销售数量,以及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强、吴某坚、赖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罚金38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8万元不等的刑罚。
商标侵权行为按情节处置,侵犯他人商标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是按照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方假冒商标获利的金额来罚款。如果双方的利润,或损失没有办法估算,判处50万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