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淘宝网店卖家黄某未经商标持有人郭某同意,擅自使用“以纯”商标,被郭某告上了法庭,最终卖家被判罚款2万元。据悉,原告郭某是“以纯”、“YISHio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黄某开设的用户名为“dsdavid7”的淘宝网店中销售的数款外套、衬衫等服装信息中显示了“Yishion/以纯”字样,其中热销推荐、新品优惠推荐均售出多件。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网店是原告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仅销售了一个批次的100多件产品,获利极少;所销售的服装本身商标及吊牌不全,款式老旧,被告在部分信息中使用了“以纯”字样,系推广标题,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搜索,主观上无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
近日,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万元。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此,本案原告的“以纯”、“YISHion”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用于其网店所销售的同一种商品的广告宣传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