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在签订商标许可许可使用合同之后,3个月内,需带上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如逾期不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由商标许可人或商标许可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执行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仍不予执行的,可举报至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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