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如果商标侵权方在侵权期间的利润不可计算,如生产的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进行销售,暂未对商标持有方构成损失的:或商标侵权人侵权使用他人商标期间,所得利益实际估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商标侵权方在侵权使用他人商标期间,对他人产品或服务造成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但这种方法难以估计被侵权方销量是否有下降,下降幅度多少,
3、法定赔偿。
如果商标侵权方所得的利润和被侵权方损失的利润难以计算的,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的费用
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关于连续侵权行为的赔偿
如果商标侵权人连续多年侵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